發(fā)布時間:2021-11-19
政策級別:國家級
發(fā)文部門:國家稅務總局
政策主題:營商環(huán)境
一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,,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:
1.破產(chǎn)企業(yè)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,,已依法繳納稅款,、滯納金,、罰款,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,;
2.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,,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,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(guī)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,,申請前連續(xù)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,;
3.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(jīng)營,納稅信用關聯(lián)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,,申請前連續(xù)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,;
4.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,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,、履行稅收法律責任,,申請前連續(xù)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,;
5.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,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,,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,、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(guī)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,申請前連續(xù)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,。
二,、符合相關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,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(guī)定,。
三,、符合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,,可按要求申請納稅信用修復,,稅務機關重新評價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。
申請破產(chǎn)重整企業(yè)納稅信用修復的,,應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認可的和解協(xié)議提供相關材料并,,可按照相關標準開展修復。
四,、自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起,,稅務機關按照“首違不罰”相關規(guī)定對納稅人不予行政處罰的,相關記錄不納入納稅信用評價,。
五,、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
注:摘要僅供參考,,具體信息以原文為準,!
【解讀】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》的政策解讀
2021-11-19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
2021-11-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