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時間:2021-07-23
政策級別:國家級
發(fā)文部門:國家稅務總局
政策主題:營商環(huán)境
一、實行內(nèi)容
自2021年7月1日起,,在全國范圍內(nèi)對家庭成員信息證明,、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,、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,,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,。
二、承諾方式
1.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,,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,;
2.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,,稅務機關以書面、電子文本等形式將法律責任相關內(nèi)容一次性告知納稅人,,符合要求的納稅人,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證明材料,,并辦理其相關稅務事項;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,,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。
三,、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
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,,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,,在糾正違法違規(guī)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,。
【解讀】關于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(yōu)化納稅服務的公告》的解讀
2021-07-19關于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優(yōu)化納稅服務的公告
2021-07-19